合建消〔2020〕1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開發區建發局(建管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和《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
?????????????????????????????????????????????????????????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31日
(規范性文件 登記號:HFGS-2020-134)
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配套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活動及管理,特殊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及依法應申請消防驗收或申報消防備案的工程范圍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并按規定承擔市本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職責承擔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高新區建發局、經開區建管中心、新站高新區建發局、安巢經開區建發局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局委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合建〔2020〕179號)文件執行。
跨行政區域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局指定負責。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報審,不得自行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接受項目消防設計單位委托施工圖審查。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消防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消防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服從于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帶有“嚴禁” “必須” “應” “不應” “不得”要求等非強制性條文。
第六條 接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委托協助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技術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其出具的意見或報告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對意見或報告負責。
第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以及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共享給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條 具有《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 消防設計文件應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的通知》(建科規〔2020〕5號)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和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含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消防技術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的通知》(建科規〔2020〕5號)的要求。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主要內容: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內容進行核實,同時對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復核。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技術復核工作,并以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作為出具消防設計審查的依據。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以外特殊建設工程需要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審查能力的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相應專業設計單位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在施工圖審查及消防設計審查環節出現設計文件執行消防技術標準理解疑義的,可向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由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配合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可作為消防設計、審查的依據。
第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單位應將修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審圖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修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該技術審查意見可視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八條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首要責任,經查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得提交消防驗收或備案申請。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應及時安排人員(按查驗報告規定)參與消防工程查驗工作,并依據各自職責范圍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及時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不予受理憑證》(詳見附件):
(一)《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詳見附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應派出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現場評定小組,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組織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專業人員,按專業分組開展現場評定。
現場評定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驗收,技術專家驗收意見可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的技術參考。
第二十三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現場評定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項驗收內容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 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消防驗收,及時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詳見附件)。對于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驗收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與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共享消防驗收結果。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七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備案材料報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不予備案憑證》(詳見附件);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及時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不予備案憑證》:
(一)《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詳見附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對于需要消防備案的既有建筑裝飾裝修、改擴建工程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填寫查驗報告,并由工程發包人對查驗報告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取比例不低于10%,對設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取比例不低于50%。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詳見附件),并通知建設單位,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并提交《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及時向社會公示,與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共享消防備案抽查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在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及查驗活動中未履行相應職責,查驗過程有弄虛作假、降低消防工程設計及技術標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同時依法將處理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對相關單位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監督管理,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委托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站開展對市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評定工作;委托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開展對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費用;
(二)利用職務謀取利益;
(三)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四)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五)無故拖延,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要求將消防工程技術文件、施工管理文件以及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等過程文件納入工程竣工備案資料管理范圍,做到同步編制,同步審核,同步移交。
建設單位或工程發包人對消防工程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消防工程文件移交的紙質文件應與電子資料一一對應。資料的整理立卷、保存年限應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形成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卷宗并對卷宗材料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消防工程文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整理并隨項目竣工資料同步移交至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既有建筑裝修工程項目,其資料應由項目發包人負責整理并在驗收(備案)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文書樣式.docx